华体会体育官网下载 - 平台最新版—最高法判例:文件的生效与废止时间、执法依据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领域
日期:2023-01-31 18:13:01 | 人气:
☑ 裁判要点信息公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然的有关文件的起草人、批准人、生效与废止时间、何时修改、有效年度、宪法和执法依据等信息,实际上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调整领域。☑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7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然一案,不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4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一)徐某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公然津政发﹝2003﹞70号文件的相关事宜,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见告书》,见告徐静部门信息已移交天津市档案馆治理,要求其到该档案馆查阅;部门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
徐某不平该见告书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二)原审法院均未举行庭审、质证、论证等法式,法式违法。(三)津政发﹝2003﹞70号文件违反《国务院城镇衡宇拆迁治理条例》中“区位赔偿应含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划定,该文件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徐某举行拆迁赔偿的依据,对其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故本案切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
请求打消一、二审裁定并支持徐静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然,主要内容是:(1)要求公然津政发﹝2003﹞70号文件,该文件起草人、批准人、废止年度、有效年度、宪法和执法依据;(2)津政发﹝2003﹞70号文件指出“津政发﹝1998﹞45号文关于土地出让金不赔偿”,为什么居心隐秘征地法式“给土地使用权人相应赔偿的划定”;(3)为什么津政发﹝2003﹞70号文件不执行落实国家土地治理法和国务院(1998)第256命令?(4)津政发﹝2003﹞70号文不能反抗国家土地治理法征地法式的执法强制效力;(5)津政发﹝2003﹞70号文件是对天津市都会衡宇拆迁划定的解释,对该文件的解释亦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职责;(6)(2002)北行初字第3号行政侵权案与(2009)北行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案均错误使用津政发﹝2003﹞70号红头文件作出违法裁定;(7)天津市人民政府未按划定书面回复,电话指定徐静找领土资源和衡宇治理局事情人员联系,但后者回复徐某关于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人相应赔偿的问题,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卖力解释息争决。
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向徐某作出见告书,见告徐某“申请(1),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已移交天津市档案馆治理,请您到该档案馆依照相关治理划定查阅。申请(2)、(3)、(4)、(5)、(6)、(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二条的划定,所提申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徐某不平该见告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打消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向其作出的见告书;2.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划定推行法定职责;3.判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津政发﹝2003﹞**文件的起草人、批准人、有效年限、废止年度、宪法和执法依据;4.一并审查津政发﹝2003﹞70号文件的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提起诉讼应当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凭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划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本案中,徐某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公然的津政发﹝2003﹞70号文件,其已作为申请再审的质料向本院提交,其对该文件内容已知晓。
徐某申请公然的其他内容,均属咨询、陈述看法和质问性质,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推行职责历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载、生存的信息”的划定,不属于政府信息的领域。故天津市人民政府针对徐某咨询等作出的见告书,对其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实际影响,徐某起诉请求打消该见告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徐某起诉的第2、3项关于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行政府信息公然法定职责的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执法依据。另外,徐某本案起诉并非针对依据津政发﹝2003﹞70号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其要求一并审查津政发﹝2003﹞70号文件正当性的诉请,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正当,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举行审查”的划定。因此,徐某的四项诉请事项均不切合执法划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徐某的再审申请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划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划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略)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文关键词:最,高法,判例,文件,的,生效,与,华体会,废止,时间,、
本文来源:华体会-www.jiezhujinshu.com